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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

2009-04-24 16:42 浏览次数:8169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
中府〔2008〕15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均衡、健康发展,夯实义务教育的基础,现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学前教育工作对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作用;是促进学前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各镇区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前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学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统一规划,努力提高保教质量。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在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的基础上,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加大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努力构建规范化、科学化、多层次、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体系,提高学前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20%以上,40%以上的公办幼儿园达到省一级幼儿园标准;全部幼儿园、托儿所达到办园(所)基本标准,实现托幼园所标准化建设。2015年,等级幼儿园比例达到35%以上,实现每个镇区拥有一所以上省一级幼儿园。
    二、完善学前教育办学体制
    (一)改革办学投入体制。坚持谁主办谁投入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学前教育的办学经费。明确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质和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学前教育办学环境,树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积极探索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有效办法。
    (二)鼓励多种形式办学。扶持优质公办幼儿园通过名园办民园、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扩大办学规模,建立“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实行园长负责制和教职员工聘用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等级评定、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学前教育机构的公用事业费(水、电、煤气、场地租金等费用)执行中小学校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学前教育机构缴纳的相关费用,参照中小学校标准执行。
    三、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一)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机制。建立市、镇、园三级教研体系,根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确立以儿童健康全面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市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对学前教育教研项目进行立项、评估等制度,公开向全市学前教育机构进行教研项目招标,所需研究经费由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负担。
    (二)充分发挥优质学前教育机构的示范作用。发挥等级幼儿园在办学理念、教育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每个镇(区)至少办好一所以上省一级幼儿园,使其成为全市课程改革、教育研究、师资培养的基地,发挥其对薄弱园所的指导作用和在区域学前教育中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和扶持优质学前教育机构承担市、镇教科研推广任务。
    (三)促进学前儿童身心全面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育与教育并重,培养幼儿健康活泼、好奇探索、文明乐群、自主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等基本素质,促进学前儿童全面和富有个性的发展。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及时与家长沟通学前儿童的发展情况,促进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四)鼓励学前教育机构改善办学条件。对学前教育机构使用自有资金或贷款投资更新设备、改善办学条件,给予适当的投资补贴,经费由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负担。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一)严格教师资格准入。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园(所)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准入关,受聘园(所)长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受聘教师在所属镇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制定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建立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制度,市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幼儿教师的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幼儿教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上涨水平,逐步提高幼儿教师待遇,稳定和优化幼儿教师队伍。
    (三)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依法为所有教职工购买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学前教育机构参照中小学校历安排寒暑假及法定休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享有婚假、产假等权益。
    (四)实施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加强幼儿教师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市、镇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计划,通过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继续教育培训,大幅度提高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素养,培养一批名园(所)长、名教师,发挥其传、帮、带作用,促进教育教学水平全面提升。
    五、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
    (一)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机构等级化建设。从2008年起,对新通过验收的市一级幼儿园,市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通过验收的省一级幼儿园,市一次性奖励12万元;奖励资金由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负担,幼儿园所在镇(区)相应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二)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办学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指导价,核发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托儿所收费标准由办学机构自主定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在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三)加强学前教育定期检查评估工作。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监督制度,对幼儿园办园条件、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对年检不合格的学前教育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注册登记证。对违反国家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动态、量化管理。
    六、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一)加强学前教育规划。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学前教育中长期规划,确保学前教育发展规范有序,教育质量稳定提高。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在城中村改造和新建城镇小区中,规划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学前教育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小区配套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协调产权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二)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将学前教育考核指标纳入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年度目标管理体系。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中山市镇区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细则》。通过各级的共同努力,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和保教质量。
    (三)加大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将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纳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的机制。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幼儿园等级化建设奖励、改善办学条件投资补贴、幼儿教育教研、幼儿师资培训等方面。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四)建立学前教育行业性组织。鼓励学前教育机构按照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原则,建立全市学前教育行业协会,促进全市学前教育机构自主管理、规范自律。教育行政部门在业务上予以指导。行业协会作为学前教育机构利益的代表,以服务和规范学前教育发展为目的,制定学前教育行规行约,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维护市场秩序,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抑制不正当竞争。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撰稿人:zsjyj 供稿人:zsj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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