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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5-11-20 08:42 浏览次数:13157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学校(幼儿园):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教继〔2013〕2号)的要求,对《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中教[2011]44号)作出相应修改,现将《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15年10月26日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印发

 

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培训工作实效,《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教继〔2013〕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小学在职教师(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教师每年应当完成累计不少于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42学时,个人选修科目一般安排12学时。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原则上每学时核定为1学分。

第四条  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登记学分。教师专业科目由中山市教师进修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并登记学分。个人选修科目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经市教师进修学院审核通过后登记学分。

 

第二章 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凭培训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按项目规定的学习时间数核定专业科目学分。

第六条  教师参加市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项目,由培训组织单位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培训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专业科目学分;参加市教师进修学院组织的各项培训,由学院根据考勤考核资料核定相应专业科目学分。

第七条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学校作为市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专业科目学分。每位教师每学年参加镇(区)培训最多累计10学分。

第八条  中小学校开展校本培训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个人选修学分。每位教师每学年参加校本培训最多累计12学分。

第九条 教师参加经单位选派或许可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不含公需课),按实际学习时间数计算个人选修科目学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经单位选派或许可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培训内容(如跟岗学习、下企业实践等)与其本专业相关,可按实际学习时间数计算专业科目学分。

第十条  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所读院校出具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当年度学分。其中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一致或相近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与从事专业不对口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第十一条  参加继续教育获取成果的学时折算:

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全部完成当年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1.论文。在公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2.著作。当年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论文集、试题集类)。

3. 课题。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

4.开发类成果。当年获得经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课程、软件、设计等成果。

5.其他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育教学成果。

上述成果的非主创人员,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完成当年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第十二条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当年个人选修科目学时。

第十三条  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项目,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的教师(校长、园长),登记当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42学分和个人选修科目12学分。

承担教师(校长、园长)跟岗学习的实践基地指导教师和教师(校长、园长)工作室主持人,按计划完成指导学员任务的,登记当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12学分和个人选修科目12学分。

第十四条  教师承担中山市教师继续教育的市级专题培训任务,凭相关的聘书或证明,由市教师进修学院按任课学时的3倍比例核定专业科目学分。

第十五条  受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派遣到贫困地区支教或到境外交流任教的教师,经考核合格的,支教(交流)期间的继续教育按每学年专业科目42学分和个人选修科目12学分登记。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地市级以上医疗单位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报中山市教师进修学院办理免修手续。产假、病假在1—6个月的,准予专业科目21学分和个人选修科目6学分免修;产假、病假在7—12 个月的,准予专业科目42学分和个人选修科目12学分免修。

 

第三章  学分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教师继续教育使用“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平台”和“中山市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并上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登记。

 第十七条  教师继续教育以学年为周期组织和实施,按学年第二学期的年份登记为该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跨年度安排的项目,可按该项目计划总学时分年度登记。

第十八条  各级培训单位要设立教师继续教育师训专管员岗位,负责本单位学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学分登记录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具备资格的培训单位开展计划内的教师培训工作,在培训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由师训专管员把参培学员的名单及确定的学分录入平台。

第二十条  需要个人申报专业科目学分的项目:

1.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

2.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项目

3.承担教师(校长、园长)跟岗学习的实践基地指导任务。

4.在市教师进修学院以外院校参加与所从事专业一致的学历进修。

5.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加专业相关的教育系统外培训

第二十一条  需要个人申报个人选修科目学分的项目:

1.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教科研成果。包括:

教科研课题研究成果;

教学技能竞赛获奖;

获奖教育教学论文;

发表教育教学论文;

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论文集、试题集类);

其他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育教学成果。

2. 经单位选派或许可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培训。

3.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等形式的学术交流。

4.参加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的学历进修。

第二十二条  不需要个人申报学分的项目:

1.市教师进修学院组织的专题培训(面授、网络、专家讲座和各种专项培训)。

2.其它具备培训资格的市级教师培训基地组织的培训。

3.由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和直属学校作为市级培训基地组织的培训。

4.由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

5.在市教师进修学院参加学历进修。

6.在市教师进修学院承担教师继续教育的专题培训任务。

7.受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派遣到贫困地区支教或到境外交流任教。

第二十三条  个人申报学分方法。中小学教师在上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登陆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平台,在“学分申报”中填写学分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学校师训专管员审核。学校师训专管员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学校公章。

 

第四章  学分的审验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个人选修科目的学分申报由用人单位审核,并将校本培训考勤考核资料复印件报送中山市教师进修学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专业科目的学分申报由中山市教师进修学院审核各学校及有关培训单位的师训专管员要集齐专业科目学分申报项目相关资料,送中山市教师进修学院审核认定。报送资料有:

1.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和直属学校作为市级培训基地组织的培训考勤考核资料复印件。

2.教师个人申报学分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人员个人选修科目的学分审核登记;市教师进修学院必须在每年的7月25日前完成专业科目学分的审核登记。

第二十七条  教师发现错登、漏登学时,可在每年9月向学校或登记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或登记部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  完成学分登记审核程序后,各学校可根据需要每学年打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交教师本人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未经相应部门审定同意并备案的教师培训项目,不得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第三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非教师系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中教[2011]44号)同时停止执行。

撰稿人:教育局 供稿人:陈思玲 文章来源: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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